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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总复习:技术导则与标准(四)

国和网校  [2009-04-07 16:34:00 ]  【
第四章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水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导则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地面水指存在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库。考虑到地面水与海洋之间的联系,在本导则中还包括了有关海湾(包括海岸带)的部分内容。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级。对于不同级别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等相应的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低于第三级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必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只要求进行简单的水环境影响分析。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05年版)中,将“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作出了要求。本节
  主要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进行编写。
  二、评价等价与评价范围
  (一)评价工作等级的分级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水质要求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次之,三级较简略。(二)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
  1.污水量
  污水排放量Q(m的三次方/d)划分为5个等级:
  *Q≥20000;
  *20000>Q≥10000;
  *10000>Q≥5000;
  *5000>Q≥l000;
  *1000>Q≥200。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问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2.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在水环境中输移、衰减特点以及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分为四类。
  *持久性污染物(其中还包括在水环境中难降解、毒性大、易长期积累的有毒物质);
  *非持久性污染物;
  *酸和碱(以pH表征);
  *热污染(以温度表征)。
  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以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
  *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
  *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
  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4.地面水域的规模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
  *大河:≥150m的三次方/s
  *中河:15~150m三次方/s
  *小河:<15 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具体应用上述划分原则时,可根据我国南、北方以及干旱、湿润地区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5.水质类别
  地面水质按GB 3838划分为五类:I、II、III、IV、V。如受纳水域的实际功能与该标准的水质分类不一致时,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水质提出具体要求。可根据建设项目及受纳水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价级别。 三、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一)环境现状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的调查,能全面说明与地面水环境相联系的环境基本状况,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2)在确定某项具体工程的地面水环境调查范围时,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后可能的达标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后决定。
  (3)河流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三)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
  应尽量向有关的水文测量和水质监测等部门收集现有资料,当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一定的水文调查与水质调查,特别需要进行与水质调查同步的水文测量。
  一般情况,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其它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进行补充调查。水文测量的内容与拟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密切相关。在采用数学模式时应根据所选取用的预测模式及应输入的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其内容。
  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指水体混合输移参数及水质模式参数。
  1.河流
  河流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河流平直及弯曲情况(如平直段长度及弯曲段的弯曲半径等),横断面、纵断面(坡度)水位,水深、河宽、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温、糙率及泥沙含量等,丰水期有无分流漫滩,枯水期有无浅滩、沙洲和断流,北方河流还应了解结冰、封冰、解冻等现象。
  在采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流常用水质数学模式、河流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河网地区应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关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变化特点。
  2.感潮河口
  感潮河口的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和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除与河流相同的内容外,还有:感潮河段的范围,涨潮、落潮及平潮时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横断面、水面坡度以及潮间隙、潮差和历时等。在采用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照河口常用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3.湖泊与水库
  应根据评价等级、湖泊和水库的规模决定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库的面积和形状,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时间,水量的调度和贮量,湖泊、水库的水深,水温分层情况及水流状况(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环流的流向、流速及稳定时间)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的等级及湖泊、水库的规模按照湖泊、水库水质数学模式和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4.海湾
  海湾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的特点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海岸形状,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变化,潮流状况(小潮和大潮循环期间的水流变化、平行于海岸线流动的落潮和涨潮),流入的河水流量、盐度和温度造成的分层情况,水温、波浪的情况以及内海水与外海水的交换周期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特点按照海湾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四)点污染源调查
  1.污染源调查的原则
  点污染源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
  点污染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如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在通过收集或实测以取得污染源资料时,应注意其与受纳水域的水文、水质特点之间的关系,以便了解这些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自净情况。
  2.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1)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
  (2)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
  (3)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
  (4)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
  (五)非点污染源的调查
  1.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
  非点污染源调查基本上采用间接收集资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2.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1)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
  (2)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应说明非点源污染物是有组织的汇集还是无组织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还是处理后排放;是单独排放还是与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
  (3)排放数据:根据现有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
  (六)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
  1.水质调查的原则
  水质调查时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如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2.水质参数的选择
  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常规水质参数以GB 3838中所提出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七)河流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取样断面的布设
  河流采样断面的布设遵循以下原则:
  (1)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2)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3)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
  (4)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5)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大、中河:河宽小于50 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l/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 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 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
  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 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O.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 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 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 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 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 m。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10 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 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 m。
  静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 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层以下,距湖库底0.5 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是10 m时,水面下0.5 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 m处设一取样点;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 m时,水面下0.5 m处和水深10 m,并距底不小于0.5 m处各设一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与水库:如水深小于10 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大于等于10 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十)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2.取样位置上的取样点
  *在水深小于等于10 m时,只在水面下0.5 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与海底的距离不小于0.5 m;
  *在水深大于10 m时,在水面下0.5处和水深10 m,并距海底不小于0.5 m处分别设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
  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十一)特殊情况的要求
  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动状况,在排洪时期为河流流动;用水时期,如用水量大则类似河流,用水量小时则类似狭长形水库。这种河流的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我国的一些河网地区,河水流向、流量经常变化,水流状态复杂,特别是受潮汐影响的河网,情况更为复杂。遇到这类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等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调查时应注意水质、流向、流量随时间的变化。 四、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一)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原则
  可能产生对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预测其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来确定;同时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预测环境影响时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对于季节性河流,应依据当地环保部门所定的水体功能,结合建设项目的特性确定其预测的原则、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
  当水生生物保护对地面水环境要求较高时(如珍贵水生生物保护区、经济鱼类养殖区等),应简要分析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时一般可采用类比分析法或专业判断法。
  (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划分与预测时段要求
  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该阶段的地面水环境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进行预测。
  根据大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和评价等级、受纳水体特点以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建设期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特点和当地环保要求,个别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
  地面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通常可将其划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个时段。海湾的自净能力与时期的关系不明显,可以不分时段。
  一、二级评价,应分别预测水体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两个时段的环境影响。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水体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环境影响。
  三级评价,或二级评价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以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段的环境影响。
  (三)预测水质参数筛选的原则
  根据以下原则,在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中选择拟预测水质参数:
  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保要求筛选和确定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拟预测水质参数的数目应既说明问题又不过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
  不同预测时期的水质预测参数彼此不一定相同。
  (四)水体简化的要求
  1.河流的简化要求
  河流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矩形弯曲河流和非矩形河流:
  *河流的断面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流。
  *大中河流中,预测河段弯曲较大(如其最大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流,否则可以简化为平直河流。
  *大中河流断面上水深变化很大且评价等级较高(如一级评价)时,可以视为非矩形河流并应调查其流场,其它情况均可简化为矩形河流。
  *小河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
  *河流水文特征或水质有急剧变化的河段,可在急剧变化之处分段,各段分别进行简化。对于江心洲等的简化处理:
  *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江心洲、浅滩等均可按无江心洲、浅滩的情况对待;
  *评价等级为二级时,江心洲位于充分混合段,可以按无江心洲对待;
  *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江心洲较大时,可分段进行简化,江心洲较小时可不考虑;江心洲位于混合过程段,可分段进行简化。
  人工控制河流根据水流情况可以视其为水库,也可视其为河流,分段进行简化。
  2.河口的简化
  河口包括河流汇合部、河流感潮段、口外滨海段、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
  河流感潮段是指受潮汐作用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可以将落潮时最大断面平均流速与涨潮时最小断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 rIl/s的断面作为其与河流的界限。
  除个别要求很高(如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情况外,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简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河流汇合部可以分为支流、汇合前主流、汇合后主流三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小河汇入大河时可以把小河看成点源。
  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可以按照河流和湖泊、水库两部分分别预测其环境影响。
  河口断面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口外滨海段可视为海湾。
  3.湖泊与水库的简化
  可以将湖泊、水库简化为大湖(库)、小湖(库)、分层湖(库)等三种情况:
  *一级评价时,中湖(库)对待,停留时间较短时也可以按小湖(库)对待;
  *三级评价时,中湖(库)可以按小湖(库)对待,停留时间很长时也可以按大湖(库)对待;
  *二级评价时,如何简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水深>10 m且分层期较长(如>30d)的湖泊、水库可视为分层湖(库)。
  珍珠串湖泊可以分为若干区,各区分别按上述情况简化。
  不存在大面积回流区和死水区且流速较快,停留时间较短的狭长湖泊可简化为河流。其岸边形状和水文要素变化较大时还可以进一步分段。
  不规则形状的湖泊、水库可根据流场的分布情况和几何形状分区。
  自顶端入口附近排入废水的狭长湖泊或循环利用湖水的小湖,可以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考虑。
  4.海湾的简化
  预测海湾水质时一般只考虑潮汐作用,不考虑波浪作用。
  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海流(主要指风海流)作用较强时,可以考虑海流对水质的影响。潮流可以简化为平面二维非恒定流场。
  三级评价时可以只考虑潮周期的平均情况。
  较大的海湾交换周期很长,可视为封闭海湾。在注入海湾的河流中,大河及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中河应考虑其对海湾流场和水质的影响;小河及评价等级为三级的中河可视为点源,忽略其对海湾流场的影响。
  (五)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
  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
  对于点源位置(排放口)的处理,有如下的要求:
  镑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
  *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问距较小时,可以简化成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以简为面源。
  (六)水质数学模式类型
  水质数学模式按使用的时间尺度划分为动态、稳态和准稳态(或准动态)模式;按使用的空间尺度,划分为零维、一维、二维、三维模式;按模拟预测的水质组分,划分为单一组分和耦合组分模式。
  按水质数学模式的求解方法,划分为解析解和数值解。
  在水质数学模式中,使用的环境水力条件分恒定、动态、时段平均;使用的点污染源划分为连续恒定排放、非连续恒定排放(瞬时排放、有限时段排放)。
  解析解模式适用于恒定水域中点源连续恒定排放,其中二维解析模式只适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变化不大的湖泊、水库;
  稳态数值模式适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变化较大的浅水湖泊、水库水域内的连续恒定排放;
  动态数值模式适用于各类恒定水域中的非连续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类排放。
  在单一组分水质模型中,可模拟的污染物类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酸碱污染和废热。
  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不能或很难由于物理、化学、生物作用而分沉淀或挥发的污染物,例如在悬浮物甚少,沉降作用不明显水体中无机盐类、重金属等。
  非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由于生物作用而逐渐减少的污染物,例如耗氧有机物。
  酸碱污染物有各种废酸、废碱等。表征酸碱性的水质参数是pH值。
  废热主要由排放热废水所引起,表征废热的水质参数是水温。
  (七)常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型与适用条件
  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适用条件: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对于持久性污染物,在沉降作用明显的河流中,可以采用综合削减系数K替代上式中的k1+k3来预测污染物浓度沿程变化。 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平直、断面形状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连续稳定排放。
  (5)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4.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弯曲河流、断面形状不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连续稳定排放。
  (5)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要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5.Streeter一PheIps(S—P)模式
  适用条件: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污染物为耗氧性有机污染物;
  (3)需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
  (4)河流为恒定流动;
  (5)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6.河流混合过程段与水质模式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可以分为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
  混合过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上游河段是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在利用数学模式预测河流水质时,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在混合过程段需采用二维模式进行预测。
  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 km以内有集中取水点或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
  其它情况可根据工程、环境特点评价工作等级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用二维模式。
  (八)常用河口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1.一维动态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排放为连续稳定排放或非稳定排放;
  (4)需要预测任何时刻的水质。
  2.O'connor河口模式(均匀河口)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均匀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4)只要求预测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质。
  (九)常用湖泊(水库)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1.湖泊完全混合衰减模式与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小湖(库);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4)预测需反映随时问的变化时采用动态模式,只需反映长期平均浓度时采用平衡模式。
  2.湖泊推流衰减模式与适用条件
  湖泊推流衰减模式:
  适用条件:
  (1)大湖、无风条件;
  (2)非持久性污染物;
  (3)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五、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原则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是评定与估价建设项目各生产阶段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N~gr;g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
  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
  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其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
  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作为重点。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
  一般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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