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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和网校  [2010-04-08 12:12:00 ]  【

为了防治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2005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其主要内容有:<?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适用范围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该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该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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