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 2011 〕64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尹 尉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