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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常识:浅谈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一、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一)本罪的对象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只要没有基于明显的违法事由而占有的他人财产,就认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如果是基于职务、业务本身而占有(保管)的他人财物,将此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这也是区分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一个角度。

(二)客观特征

1.合法持有。

2.非法占有,包括替他人保管赃物,进而据为己有的,也成立侵占罪。

3.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必须具备“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情形。“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是同一个意思,而不是两个意思。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实就表明了“拒不返还”,成立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有调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非法占为已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例如,为本单位采购货物时,抽出一部分回扣占为己有;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将抬高的差价私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以发奖金为名,非法占有公私企业财物。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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