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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常识:刑事强制措施之拘传、取保候审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适用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不能适用。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2.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

4.适用程序

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方式

(1)保证金。保证金起点数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3.程序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保证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 68 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 69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 69 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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