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2020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辅导:第四章

第四章旅游法

第一节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各种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而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3.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二、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随时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上述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三要素相互联系和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一个要素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旅游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通常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旅游者或旅游组织,要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会失去目标,权利、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成为“无的之矢”。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在行使旅游权利、履行旅游义务时都应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原则

权利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这是现代各国宪法的一条通用原则,也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权利主体在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否则不仅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法律也要求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满足自己私欲的行为,要受到法雒的追究。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联系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既相互区别,又不可分割,两者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在一个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两者同时存在、同时变更、同时消灭。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第二节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旅游法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旅游法律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之所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这些诸多的旅游法律关系都是旅游法所调整的对象。

(2)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既包括狭义的旅游法,即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旅游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旅游法的立法背景

(一)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旅游业在国家的整体改革开放中得以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境内旅游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境内旅游市场,而出境旅游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因此,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发展旅游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

(二)人民群众对旅游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旅游及与之相关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而这些要求需要法律的保障。

(三)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的要求

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旅游市场一直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资源保护不力、产品不够丰富以及市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层级不高,地方性旅游立法也缺乏更高层次的旅游立法作为依据。因此,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层级,增强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系统性,对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三、旅游法的立法框架

一般来说,立法框架是指一部法律的构成。由于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产业集群,旅游活动所涉及的产业链条长,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很难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单独立法,只能采取综合立法的立法模式。因此,《旅游法》是一部跨界的、融合的、无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总则》等众多法律的内容。

具体来讲,《旅游法》共设10章112条,分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旅游者,共8条,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共11条,规定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旅游促进及保障等内容;第四章旅游经营,共29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业务范围、旅游经营的规则、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共19条,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别,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第六章旅游安全,共7条,确立了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制度等内容;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共8条,确立了旅游综合监管制度,规定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共4条,规定了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纠纷处理途径和方法等内容;第九章法律责任,共16条,规定了违反《旅游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旅游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法律的生效。

四、旅游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立法目的作为法律存在的原因贯穿于法律条文始终,并指引法律的适用。一部法律中每一条文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

我国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如下:

(一)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经营规则还不健全,竞争秩序还不够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产生的恶劣影响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范。通过立法明确旅游行业的经营规范,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不规范的旅游竞争也给旅游经营者的正当经营带来了严重冲击,甚至出现了“守法者吃亏”的错误认识。为实现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急需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来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把这些旅游资源建设成为可供人们游览、参观、疗养、娱乐的风景区或者旅游地。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保护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实现资源保护的有效途径。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强调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实现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有机统一。

(三)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业涉及的领域广、产业带动性强,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可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和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

五、旅游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行为范围。《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一)地域范围

《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二是在我国境内,由我国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的领队人员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我国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旅游法》。需要指出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旅游法》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一些旅游活动及行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主体行为范围

旅游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另一类是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主体范围来讲,旅游法未对适用主体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旅游法》。对于行为范围,除了观光、休闲、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旅游法》规定,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行为也纳入《旅游法》的调整范围。

六、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旅游业目前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旅游业的发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扩大内需特别是旅游消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服务业发展,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业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领域,作为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产业,将进一步凸显自身的优势和地位。为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旅游法》作出了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原则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目前旅游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看,一部分地区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轻软件等问题,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较多,一些地方热衷于拆旧建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不容乐观。对此,《旅游法》作出了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原则。

(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的原则

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更多地体现社会效益,这是旅游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地方的旅游发展仍然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人民群众对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等问题反映强烈。为此,《旅游法》作出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的原则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对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三节 旅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基本内容

一、《旅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旅游综合协调管理制度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确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整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部门间转办、处理结果告知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

(二)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该制度的内容包括:设旅游者专章,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对政府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设定较为严格的行为规范和义务;在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规定针对性强的、特殊的旅游者的权利及其救助途径。

(三)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法》规定了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资金用途;规定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

资源通过旅游开发成为旅游资源,但资源的合理利用十分重要。为此,《旅游法》规定了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规定编制完整的规划体系,明确编制主体和内容;明确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规定旅游资源事前、事中、事后保护利用的制度,资源的旅游利用的原则;规定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制度。

(五)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旅游法》确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别、内容、形式;规范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规定特殊情况下对旅游者保护的规则,诸如告知、说明义务,协助返程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者替换的义务,规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退费的义务等;规范了特殊的责任承担,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诸如采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分担,滞留安置返程费用的分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责任承担,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责任的承担,委托社和代理社之间、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旅行社和旅行辅助人之间的特殊责任的承担;规定了特殊的合同变更、解除制度,诸如不能成团的特殊处理、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旅行社的法定解除合同权、因不可抗力等影响行程的处理等。

(六)规范旅游市场、提商服务质量制度

《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权益的基础上,设立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旅游行业全链条重点领域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范旅游综合监管机制;明确旅游行业组织的自律规范。

(七)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旅游法》专章规定了旅游安全要求,设立了旅游安全保障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包括政府统一负责、部门依法履职,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义务的主体责任制度;规定旅游安全的全程责任制度,诸如政府风险提示、流量控制、旅游经营者安全评估、说明警示义务、高风险旅游项目许可、购买责任保险和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旅游者掌握相关信息和告知相关信息的事前预防,政府安全监管和救助、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和救助、旅游者遵守安全规定的义务、事中管理,政府、旅游经营者的事后处置,旅游者的配合和依法承担费用的义务。

二、《旅游法》的基本内容

(一)旅游规划和促进

1.旅游规划

(1)旅游规划的编制主体

《旅游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以,政府是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相关地方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2)旅游规划的内容

《旅游法》第十八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等内容。

(3)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旅游法》确立了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定地位,并通过规定“相衔接”的工作要求处理好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政府通过其他规划的编制支持旅游业发展,包括:①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②与城乡规划相衔接;③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④与其他自然资源、文物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2.旅游促进

(1)旅游产业的政策扶持

《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2)提供资金保障

《旅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是政府的职责。总体原则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以引导为主发挥市场的作用。投入资金的用途主要是: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促进旅游形象推广。

(3)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4)构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5)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旅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二)旅游经营规则

1.旅游市场规则

《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2.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旅游法》关于旅游景区开放条件、景区门票、景区承载量的规定,详见第十三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三、旅游景区的开放与法律责任”。

3.旅游客运经营规则

《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三)旅游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的主体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所以,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监督检查的主体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者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所以,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是实施相关监督检查的主体。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旅游经营行为,主要包括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2.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1)监督检查事项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包括: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监督检查也称现场检查,是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执行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监督检查主体的行为限制

(1)不得违法收费及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并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2)规范实施监督检查职责

《旅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履行保密义务

旅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旅游监督检查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和网校预祝广大导游资格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导游资格考试报名事宜、考试信息、培训信息,可拨打国和网校全国客服电话010-62983637,或登录国和网校官方网站www.gohoedu.com 。如果您感觉此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点下面分享一下吧!
导游资格课程试听

导游资格相关文章

考试图书

2019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 导游业务 第4版

出版社:旅游教育出版社

折扣价:¥27.90 元

原 价:¥31.00

2019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 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4

出版社:旅游教育出版社

折扣价:¥32.40 元

原 价:¥36.00

2019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第

出版社:旅游教育出版社

折扣价:¥34.20 元

原 价:¥38.00

2019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 全套3本

出版社:旅游教育出版社

折扣价:¥94.50 元

原 价:¥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