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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预览_考试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为规范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便于向社会和持证人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咨询师,是指通过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师证书”),并经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企业联合会是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管理机构,各省级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证书

  第四条管理咨询师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中国企业联合会用印和加盖省级人事管理机构专用章,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证书管理号按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统一编制,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可根据证书管理号和姓名登陆(www.glzx.org)网站查询证书登记情况。

  第六条根据国人部发[2005]71号文件,取得管理咨询师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人专业背景聘任经济师或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初次登记

  第七条申领证书人员,持相应材料到省级地方管理机构领取管理咨询师证书和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第八条申领证书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军人证)及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省级地方管理机构对考试成绩和提交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发放管理咨询师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省级地方管理机构对证书登记资料进行备案和汇总,报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办公室。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情况。

  第十一条初次登记后,每隔3年进行延续登记。在证书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内仍未办理延续登记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第四章延续登记

  第十二条在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须到地方管理机构办理证书延续登记手续。考试吧网

  第十三条办理证书延续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管理咨询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管理咨询师证书延续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的证明(学时计算详见《管理咨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未能在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应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证书延续登记。

  第十五条省级地方管理机构对证书延续登记资料进行备案和汇总,报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办公室。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管理咨询师证书延续登记情况。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咨询师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七条管理咨询师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省级地方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更换证书,经省级地方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办公室办理。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管理机构指定的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遗失证书的编号。更换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八条省级地方管理机构与省级人事管理机构沟通、协作办理证书补发、更换的具体事宜。补发、更换的证书管理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交纳补发、更换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并注销已有登记,收回管理咨询师证书: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管理咨询师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管理咨询师证书的;

  3、在管理咨询业务活动中,未遵守合同或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4、违反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应给予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被注销登记的管理咨询师,自注销之日起,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被注销登记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报考管理咨询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待今后补充、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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