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石材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4月起,被告蒋某从原告处购买各种材料的石材,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认欠原告15万余元价款。后来,被告仅以支票形式偿还了5万余元,尚欠10万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提供了被告签收的送货单48份及欠条1份作为证据。
被告却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部分部分石材有质量问题,后经协商,原告同意扣减2万元,同时,被告又曾以现金形式付款5万元,实际只欠了3万元。为此,被告特在原告持有的欠条下半部分予以注明,而且还以箭头的方式与上半部分欠款内容相连。原告在起诉时故意撕去了欠条中对被告有利的内容,纯属恶意诉讼。
审理结果: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原则,法院未能采信被告的辩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那份有瑕疵的欠条之证据效力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不能排除该欠条下半部分被撕去的合理怀疑,但该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其作为欠条的完整性,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分析,被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价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完整的。而且。被告辩称的事实既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也不符合一般的结算习惯------应该重新结算或由一方出具承诺给相对方。因此。即使被告辩称的事实成立,也会因系被告单方备注、未经原告方认可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