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明火作业:
明火作业现场要求及控制标准
下列区域确定为禁火区,严禁动用明火:
1.易燃易爆物质流经的管道、盛放的容器、存放的场所等禁火区禁止动用明火。
2.存储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管路在未完全置换前,严禁动用明火。
3.现场有易燃易爆品,作业区为易燃易爆品场所,包括暂时不使用或长期限制未用的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4.现场存在易燃易爆品使用(如刷油漆、喷漆)的,或现场使用完易燃易爆品,但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禁止动用明火。
5.存放有易燃品、易爆品的仓库禁止动用明火。
6.用于可燃、易燃物质(粉末、液体、气体)通风、排放的设备设施,如喷粉喷漆的设备及排风装置、油烟排风装置等禁止动用明火。并要求定期进行清洗,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火险。
7.被易燃易爆物质沾染、侵蚀、蔓延的设备、管路、区域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8.盛放过不明物质(固、液、气)的容器、管路或区域场所,在未完全弄清前禁止动用明火。
一般作业环境,作业区周围10米内无可燃物,高空明火作业时,其正下方15-30米范围设置屏障,清理一切可燃物品,防止火星飞溅,出现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分开放置,间距5米以上,必须安装有回火装置,乙炔瓶应固定在支架车上,压力表、管路及接头完好,焊接、切割用具完好。
使用电焊临时接线时,必须由设备部门专职电工给予接线,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接线,必须按用电规范执行。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有通风措施,并安排专人监护,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设施、消防水桶等,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