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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预览_预测试题

  40. A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41.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依此可见,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这项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以上所述可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为正确答案。42. B国际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它是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用托收的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等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从出口商那里买了所有应收账款,并向客户提供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追债、财务管理和融通资金等综合服务,其特点包括了ACD三项,但B项错误。

  43.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通货膨胀险。

  44. B本题是对我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应用性命题。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0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本题正确选项为B。

  45. B本题考国际借贷协议的概念。国际借贷协议是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国家政府机构之间,为确立相互间跨国界借贷关系而订立的协议。A项错在国际借贷协议并不是不同国籍的经济主体之间产生的;C项错在并不是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都可以成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D项错在特别提款权可以成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

  46. D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当租船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租船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即船东。

  47. D《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4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其中第(四)项即是涉及本题的本关规定:“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题中W律师即是利用其曾经担任过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向委托人明确介绍自已代理的案件可以得到昔日部下的关照,从而招揽业务,排斥同行,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余三个选项,本身都没有什么错误,但与本题不符。W从2002年3月退休到2004年执业显然已满2年,可以从事律师业务,而且W也仅是向客户介绍自己的背景,并没有跟办案人员私下联系以及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的行为存在。

  48. C《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据此,A项不正确。(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而何某与其外甥女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B项不正确。《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D项不正确。第17条第3款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C项中“何某的弟弟”并不受此限,故C正确。

  49. C本题考点为法官享有的权利,《法官法》在第1章总则部分第4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50. A见《检察官法》第50条:“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该法对精神损害问题未作规定。

  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多项选择题

  51. BCD本题考查的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规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反映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容和法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是不可继承的。

  52. AB本题考点为自然法学派的主张。

  53. ABC本题考点为法律行为的分类。ABC为正确选项。甲、乙的房屋买卖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应属要式法律行为。他们的行为只针对他们自己适用,是具体法律行为。而他们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关系主体已经超过两个,故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本题以具体案例的方式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首先要求考生分解出法律行为,然后才能定性分类。甲和乙的行为是甲、乙买卖房屋并登记过户,故对照法律行为分类的概念,容易认定其所属类型。

  法律行为分类理论在考试中较为重要。分类标准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类别体系,但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法律行为类别可能是部分重叠的,并不矛盾。这需要考生明确,即一个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分属于不同类别,只有同一标准下的类别间才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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