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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讲义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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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讲义集锦

一、考试分析

1.考试情况预测

1)录取人数有所增加

2)考试内容有所变化

3)试卷难度不会加大,但由于考试内容有所增多,考试准备难度有所加大。

二、重点内容

(一)主要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法》占60%-70%的分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占的分值相近。

2.大纲新增和修订部分内容。

3.每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其重点为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法律责任与此相对应。

如《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27条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中都有涉及。

(二)具体考核要求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体系、范畴及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重点理解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体系、层级关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制定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27条规定为重中之重。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检验应考人员对矿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有关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

本章大纲内容无变化,重点为〈消防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个别条款已经修改。由于《矿山安全法》和《消防安全法》都已基本完成修订工作,因此,考题可能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的掌握程度;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掌握程度。

重点是刑法及其修正案、对矿山安全违法有关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职业病防治法。

本章大纲主要是刑法部分变动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其中有些要求掌握或熟悉的内容在教材中未涉及。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检验应考人员对国务院有关高危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检验对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方面内容的掌握程度。

本章涉及内容多,新增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检验应考人员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管理规定的掌握程度。

重点是新增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大纲要求变化较大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于08年1月实施,个别条款罚款额度有变化。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地位、作用、范围和分类、体系结构等内容的了解或熟悉程度

本章为新增内容,但内容简单、容易理解,不作为重点

三、应试技巧

1.根据题型有针对性的应试

单项选择题为4选1。

直接法(多用)和排除法。

多项选择题为5个选项,多选不得分,,错选不得分,少选少得分。据此,在没有把握时宁可少选。

法律条文中对同一问题有多条、多款或一款内容中有多层(或若干小点)意思(常用分号标出)的,容易出多项选择题。

如:《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共有第63、64、65、66条涉及此内容;而在第63条有3层意思涉及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具体规定。

第63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6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又如:《安全生产法》第56条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由4个小点内容。

第56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再如:《消防法》第10条含3款内容

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注意知识的衔接和记忆的联系

一是某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规定和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有联系。

如《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作出了27条规定,违反此27条对应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中都有涉及。

二是安全生产法作为母法和普通法与众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都有联系。

如《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是统一的。

三是注意《刑法》、《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内容有联系。

大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违反有关规定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其处罚力度与上述3个法律文件有关。

四是注意《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联系。

五是《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内容有联系。

六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联系。

七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事故等级的联系。

可以根据知识的联系点来加强记忆。

3.有关法律责任的记忆:

(1)行政处罚:

对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先提出警告(警戒罚)、轻微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较重的限期整改(行为罚)、没收违法所得或单处、并处较大数量的罚款(财产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行为罚)。

对个人警告、罚款、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拘留(人身罚)。罚款数量不需死记。

(2)刑事责任

记住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违法的罪名(重大事故责任罪;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瞒报、谎报事故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和判刑年限分几个层次即可。

(3)民事责任

涉及较少。主要涉及工程发包、出租过程中出现事故损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虚假结果导致事故损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等情形的连带赔偿和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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