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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消防工程师配备不得少于2人

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并对各地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公布,无疑对于整个消防行业更加规范化了,那么,对于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我们来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整理如下:

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更多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请进入应急管理部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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