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与2.2.3的内容基本一致P77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由城市人民改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征得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调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2城市规划审批管理
2.2.1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P73
1、城市总体规划(含合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1)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管辖范围内除上述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4)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
2、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P76
1、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规划的内容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核。
(2)城市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
(4)批准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改府公布。
2、城市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1)申报规划成果。法定的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将编完的成果报法定审批机关。
(2)会审规划成果。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编申报部门、专家联审。
(3)批准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据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核意见审查,并予正式批准。
(4)公布批准的规划。审批机关据有关规定,公布批准的规划,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