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所计算的配电点仅有一组4台及以下用电设备时,需要系数取各设备实际负荷率的加权平均值;当设备负荷率很高或未知时,3台及以下设备取1,4台连续运行的设备取0.9,4台短时或周期的工作的设备取0.75。
5.按供电可靠性划分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宜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在设计初期,二者之和可按全部负荷的60%~70%估算。
应急负荷应单独计算,需要系数取同时工作各用电设备实际负荷率的加权平均值,简化计算时可取1;设计初期也可按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估算。
考点23:现行规范对负荷分级的原则规定;
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1.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的负荷。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的负荷。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有害物质溢出严重污染环境、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正常工作的负荷。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例如在工业生产中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应急照明、通信系统、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民用建筑中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分系统及监控系统等。
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负荷。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正常工作的负荷。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负荷。
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由于各行业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很多,规范只能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需在行业标准中规定。
考点24:并联电容器接入电网的基本要求;
电容器具有投资省,有功功率损耗小,运行维护方便,故障范围小等优点,故在供配电系统中,并联电容器装置作为无功功率的补偿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与电动机直接并联的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
2.容量较大的电容器宜分组,分组的主要原则是根据电压波动、负荷变化、谐波含量等因素确定,且分组电容器在各种容量组合运行时,不得发生谐振。
3.为抑制谐波和限制涌流,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
4.为提高补偿效果,降低损耗,阻止用户向电网倒送无功,在高压侧无高压负荷时,不得在高压侧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
考点25:电压偏差的允许值;
1.根据《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 12325-2003)规定:
(1)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10%。
(3)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4)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2.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规定,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宜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为±5%。
(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