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1:各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当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应设置自备电源。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系统。
(2)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蓄电池;干电池。
(3)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可选用快速自起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4)工程设计中,对于其他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非电气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量,但需要双重保安措施者除外。
3.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二级负荷应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两台变压器不一定在同一变电所)。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考点62:应急电源的种类;
应急电源种类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要求的电源是交流还是直流等条件来进行。
1.蓄电池装置。用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又要求直流电源的特别重要负荷。
2.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UPS。用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又要求交流电源的特别重要负荷。
3.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于允许停电时间为0.25s以上要求交流电源的特别重要负荷。
4.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用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需要驱动电动机且启动电流冲击负荷较大的特别重要负荷。
5.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用于允许停电时间为15s以上的,需要驱动电动机且启动电流冲击负荷较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一般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为10s左右)。
6.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用于允许停电时间大于自投装置的特别重要负荷。
考点63:电压偏差的产生原因;
当地区电网和企业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方式改变或所供负荷缓慢变化时,供配电系统各点电压也随之变化,此电压与系统标称电压之差为电压偏差。
引起电压偏差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网络中变化的负荷电流流过阻抗元件而造成的电压损失的变化,主要是线路和变压器电压损失的变化,其计算电路见下图。
考点64:电压变动和闪变的限值;
1.根据《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2000)规定,在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PCC处(电力系统中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处),由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限值和变动频度r和电压等级有关。电压变动频度是在单位时间内电压变动的次数。同一方向的若干次变动,如间隔时间小于30ms,则算一次变动,其限值见下表
2.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处,由波动负荷引起的短时间闪变值Pst和长时间闪变值Plt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任何一个波动负荷用户在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单独引起电压变动和闪变值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压变动限值应满足相应要求。
(2)闪变限值根据用户负荷大小、其协议用电容量占供电容量的比例以及系统电压,分别按三级作不同的规定和处理:
①第一级规定,满足本级规定,可以不经闪变核算,允许接入电网。
②第二级规定,须根据用户闪变的发生值和限值作比较后确定。
对于HV单个用户,闪变限值计算式为
③第三级规定了超标(超过第二级限值)用户和过高背景闪变水平的处理原则。
考点65:不间断电源UPS;
1.不间断电源UPS的工作原理。UPS一般由整流器、蓄电池、逆变器、静态开关和控制系统组成。
2.不间断电源UPS的功能要求:
(1)静态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一般为2~10ms。
(2)用市电旁路时,逆变器的频率和相位应与市电锁相同步。
(3)对于三相输出的负荷不平衡度,最大一相和最小一相负载的基波方均根电流之差,不应超过不间断电源额定电流的25%,而且最大线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值。
(4)三相输出系统输出电压的不平衡系数(负序分量对正序分量之比)应不超过5%。输出电压的总波形失真度不应超过5%(单相输出允许10%)。
3.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选择:
(1)不间断电源设备输出功率,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①不间断电源设备给电子计算机供电时,单台UPS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电子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②负荷的最大冲击电流不应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额定电流的150%。
(2)UPS应急供电时间,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①为保证用电设备按照操作顺序进行停机,其蓄电池的额定放电时间可按停机所需最大时间来确定,一般可取8~15min。
②当有备用电源时,为保证用电设备供电连续性,其蓄电池额定放电时间按等待备用电源投入考虑,一般可取10~30min。
③如有特殊要求,其蓄电池额定放电时间应根据负荷特性来确定。
4.不间断电源UPS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