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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责任解析6

2012年注册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2012年6月16日。为便于考生备考,国和网校(www.gohoedu.com)将第一时间传达考试有关信息,并为考生整理系统的复习资料和高效的复习方案,敬请广大考生关注!

 

0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什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017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6)处罚规定

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2)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020 掌握工程建设的主要民事责任

021 违约责任

022 侵权责任

02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021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022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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