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第一章 总 则
一 依据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三 审评监督的依据
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四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责任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
一 对各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
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设阶段
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潜在事故编制响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
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在运行开始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做好全部应急准备。
新建的核电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五)运行阶段
在整个核电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须妥善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核事故应急演习和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订。
在核电厂出现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与场外应急机构协调配合,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六)退役阶段
在核电厂退役报告中应有应急计划的内容,说明在退役期间可能出现的应急状态及其对策,考虑退役的核电厂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控制这些危害的组织和应急设施。在退役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二 制定应急计划和响应程序
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的制定: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应根据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及其对场内、外的辐射影响以及核电厂厂址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等制定。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其场内应急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清单应列入应急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