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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4)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4)预览_相关知识

  1.1 违反认可的质大纲的要求;

  1.2 最终设计违反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或违反建造许可证条件;

  1.3 不符合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设计要求的建造活动或物项;

  1.4 建造或施工中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可能导致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和安全功能的物项或者需要重新评价验证的物项或活动;

  1.5 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件;

  1.6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2 事件通告

  2.1 口头通告(有3项要求)

  2.2 书面通告(有2项要求)

  3 事件报告

  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交报告。(共2项)

  3.2事件报告内容(共11项)

  3.3 补充报告(共2项)

  六、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1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共9项准则)

  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共2项)

  1.2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共3项)

  1.3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

  1.4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

  1.5 任何可能妨碍构筑或系统实现下列工能的事件;(共4项)

  1.6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共4项)

  1.7 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共4项)

  1.8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1.9 其他事件;

  2 事件通告

  2.1 口头通告(有3项要求)

  2.2 书面通告(有2项要求)

  3 事件报告

  3.1 报告方式和时间(共3项)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交报告。

  3.2事件报告内容(共16项)

  七、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电厂发生核事故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1 核事故应急通告;

  2核事故应急报告;

  2.1 初始报告和后续报告(共4项)

  2.2 最终评价报告(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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