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核材料管制
17、核材料的基本概念:源材料(不包括钍)特种可裂变材料、氚、锂-6及含上述物质的材料和物品都称为核材料。
18、直接使用核材料:不需经过核素转化或进一步富集就能用于制造核爆炸装置的核材料。如:高富集度的铀、233U、其中238Pu低于80%的钚;以及含上述物质的化合物、混合物(如铀-钚混合氧化物元件)和乏燃料中的钚。
19、间接使用核材料:除直接使用核材料以外的所有核材料,如天然铀、贫化铀、低富集度铀和钍。
20、核材料管制的目的: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21、实物保护:其含义为用于防止非法转移核材料和破坏核设施的保护措施和技术。实物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设施设计(包括平面布置等)和警卫组织、保卫制度、人防措施等软件部分以及实体屏障、探测报警系统等技术防范等硬件部分组成,实物保护要求有效性和完整性。上述各组成部分是否构成一体,互相补充,不留漏洞,这是实物保护完整性要求。各组成部分是否运行正常,能发挥预定效果,是实物保护有效性要求。
22、中国核材料实物保护等级划分:按照性质、数量划分。共I、II、III级。I级最高,具体数据不要求背。
材料 |
状态 |
等级:I |
钚 |
未辐照过的 |
2kg以上 |
铀 |
未辐照过的,U富集度》20%浓缩铀 |
5kg以上 |
氚 |
未辐照过的,以氚量计 |
10g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