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核安全重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等内容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使参加考试人员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核安全法
律观念。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法律知识。
考试内容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了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熟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3.掌握我国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制定、发布部门和法律地位。
二、核安全的重要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了解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熟悉核设施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射性
废物管理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了解法律责任;熟悉总则; 掌握监督检查以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掌握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了解总则和处罚基本原则;熟悉核安全监督任务; 掌握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证制度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4.《中华人民共和
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了解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熟悉总则中的核材料管制范围、监督管理职责;掌握核材料管制办法及
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5.《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了解总则和处罚的基本原则; 熟悉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
的终止和恢复措施;掌握应急机构及其职责、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了解总则和法律责任;
掌握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7.《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了解总则、标
准和法律责任; 熟悉许可、民用核设备进出口及监督检查的规定及要求;掌握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8.《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了解总则和法律责任; 熟悉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的要求;掌握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具体
规定及检查要求。9.《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了解总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宗旨;掌握对放射性废
物的处理和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主要规定。三、核安全部门规章 第0部分 通用系列规章 HAF001/01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熟悉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各项要求。HAF001/01/01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
理 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 熟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的各项要求。HAF001/02 民用
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 施的安全监督 熟悉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的各项要 求。 HAF001/02/01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熟悉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HAF001/02/02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熟悉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HAF001/02/0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熟悉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HAF001/0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熟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各项要求。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
应急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熟悉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项要求。HAF003 核电
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了解核安全质量保证的基本要 求。第1部分核动力厂系列规章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了解核电厂厂址选择与
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 HAF102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了解核动力厂设计的基本要求。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了解核动力厂运行的
基本要求。 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 一 ——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了解基本内容。第2部分研究堆系列规章 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了解基本内容。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了解基本内容。 第3部分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规章 HAF301 民用核燃料
循环设施安全 规定 了解基本内容。 第4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规章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 了解基本内容。 HAF402 放射
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 置许可管理办法了解基本内容。 第5部分核材料管制系列规章 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 制条例实施细则 熟
悉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6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规章 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 熟悉
基本情况和基本结构; 掌握前四章。 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了解基本情况; 熟悉资格等级划分和各等级检验
人员可承担的工作。 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 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了解基本情况。 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熟
悉基本情况和基本结构;掌握第一章和第四章。第7部分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规章 HAF70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 了解基本
内容。 HAF70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了解基本内容。 第8部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规章 HAF801 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熟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的要求;5 掌握第四章监督管理的规定。 HAF802 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了解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 熟悉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 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的要求;掌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的规定。第9部分辐射环境系列规章 HAF901 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管理办 法 了解基本内容。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 法的公告 了解非密封源分
类; 熟悉常见放射源所属类别; 掌握放射源分类原则。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
类》的公告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熟悉常用射线装置所属类别; 掌握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国环规辐射〔2016〕1号关于印发《民用核
燃料 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试行)》 的通知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本办法适用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范围; 熟悉附表中
各类别核燃料循环设施所属类别; 掌握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各类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国核安发〔2013〕165号关于印发《研究堆安全
分类(试行)》的通知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熟悉附录中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情况; 掌握研究堆安全分类准则和安全特性
。 国核安发〔2016〕79号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 的通知了解目录的基本内容及2016年目录修
订的解释和说明; 熟悉相比2007年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在2016年修订后的目录中,新增的配电变压器等设备所属
类别。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31号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 分类和名录》(试行) 的公告了解制定本名录的依据; 熟悉表一有关各类放
射性物品举例情况; 掌握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环境保护部、工业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总则、6 和信息化部、国
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年第65号 分类》的公告各类放射性废物限值; 熟悉常见放射性废物所属类别、豁免或者解控的计量准则;掌握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各类别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了解第五章附则的
基本内容;熟悉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的 基本要求; 掌握第一章总则、第四章职责的基本规定。 国核安发〔2010〕25号注册核安全工程
师执业 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 一批) 熟悉名录内容和注册核安全工 程师注册领域划分。 人社部发〔2017〕 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了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定 的背景; 熟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方 式、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在国
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地位。五、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 1.《核安全公约》 了解序言,第1章目的和适用范围,第2章中履约措施、提交报告、已
有的核设施,第3章中审议会议、时间表、程序安排、特别会议、出席会议、简要报告,第4章等章节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章中定义,第2章
中立法和监管框架、监管机构、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安全优先、人的因素、质量保证、安全的评价和核实、辐射防护、选址、设计和建造、
运行,第3章中保密等章节的基本规定。 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了解序言,第1章中目标和适用范围,第2章
中已存在的核设施,第3章中已存在的设施和以往的实践,第4章中履约协议,第6章中筹备会议、审议会议、特别会议、提交报告、出席会议
、简要报告,第7章等章节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章中定义,第2章中一般安全要求、拟建设施的选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设施的安全评价
、设施的运行、乏燃料的处置,第3章中一般安全要求、拟建设施的选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设施的安全评价、设施的运行、关闭后的制度
化措施,第4章中立法和监管框架、监管机构、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质量保证、运行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和退役,第5章中超越国界运输和
废密封源,第7 6章中保密等章节的基本规定。 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了解第12条生效、第13条暂时适用、第14条修正、第15条退约、
第16条保存人等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通报和情报、第3条其他核事故、第4条机构的职责、第5条应提供的情报、第
6条协商、第7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8条缔约国的援助、第9条双边和多边协定、第10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第11条争端的解决(除第
2款)等条款的基本规定。 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了解第7条费用的偿还、第9条人员设备和财物的过境、第12条与其他国际协定
的关系、第14条生产、第15条暂时适用、第16条修正、第17条退约、第18条保存人等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条一般条款、第2条援助的
提供、第3条对援助的指导和管理、第4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5条机构的职责、第6条机密与公布情况、第8条特权豁免和便利、第10条索
赔和补偿(除第2款)、第11条援助的终止、第13条争端的解决(除第2款)等条款的基本规定。 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了解第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条,附件一和附件二等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2、3、4、5、6、7、
17(除第2款)条等条款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