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案情】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
【分析】
1 、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
2 、 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 因为我国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 第 40 条明确规定 :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采取措施 , 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