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担责任。
请问:
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案例:
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宁。为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涉,但始终未解决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
请问:
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