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省水利厅与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提出没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予审批。
意见提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