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刊发《新大气导则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其中,对于项目有多个排气筒,是否需要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筒等效后再判定评价等级的问题,该回答认为不需要。
认对于多个排气筒的问题应先等效后再确定评价等级。理由如下:
(1)用等效后的排气筒个数来确定评价等级更为合理。等效排气筒的意义在于:如果用几个独立排气筒进行预测和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与实际情况误差较大,而等效后,误差相对较小。如果排气筒不等效,等级一般比较低,等效后,等级可能会提高,这也达到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等效排气筒设置的目的。
(2)等效排气筒源强、高度、位置的计算并不复杂。
当然等效排气筒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还是可以用的。
附:《新大气导则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原始问题和回答:
问题2:对于项目有多个排气筒,是否需要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筒等效后再判定评价等级。例如对于有多个高度在15m以下的排气筒的评价项目,如果以每个排气筒核算的话,等级一般比较低,但实际上污染可能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在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过程中,对于物理意义上分离的单个点源,不需要进行排气筒的等效,仍然按单个污染源的最高评价等级及最远影响范围判定项目的评价等级。但对于多个低矮源集中成片排放的项目,且单个污染源估算的最大浓度占标率接近10%的项目,建议参考导则5.3.2.3.2 及5.3.2.3.7的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对项目评价等级的提级或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考虑多源叠加对区域环境及各敏感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