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15讲讲义(2)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
四.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1.对于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呈现点声源性质(声源波长比声源尺寸大得多的情况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点声源)的情况(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的站场等),该项目边界向外200m的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相应的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若建设项目周围较为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域,评价范围可延长到敏感区。
2.建设项目呈线状声源性质(许多点声源连续地分布在一条直线上,如繁忙道路上的车辆流)的情况,(如铁路线路、公路),线状声源两侧200m评价范围一般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若建设项目周边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目标,可适当将评价范围延长至敏感区附近。
3.机场评价项目,主要航迹下离跑道两端各15㎞,侧向2㎞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范围要求,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适当缩小。
环境噪声评价量 |
五.环境噪声评价量
1.评价量:声压级或倍频带声压级、A声级、声功率级、A计权声功率级。
2.稳态噪声(常见的工业噪声)、非稳态噪声和间歇性噪声(公路噪声、港口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均以等效连续A声级为评价量;机场飞机噪声以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为评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