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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测练习题题解
(一)名词解释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2.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3.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4.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5.公民环境权,是美国学者提出的,指公民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
6.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7.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8.污染者负担,是指由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承担治理环境的费用的一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 D 2. B 3. B 4. B 5. A 6. D 7. D 8. B
(三)多项选择题
1. ACD 2. ABD 3. ABCDE 4. BDE 5. ACE 6. ABCD 7. ACE 8. ACE 9. ACD 10. ABCDE
(四)简答题
1.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奖励综合利用;
(4)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5)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
2.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不是谁认为某一条重要就可以列为基本原则。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3.答: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就是要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是在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提出的,其核心内涵和理论基础是环境与社会、经济要“协调发展”。这又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相一致。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人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能因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发展而影响或危害未来世代人类的发展及其发展的能力和基础。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其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答:(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要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就需要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
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实现该规划时,如何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规划,并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也是我国面临的全新问题。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自经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活动。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是从微观上控制环境污染,使环境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落实,从而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措施。
5.答: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就很难消除3由于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或者物种的灭绝,也很难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这种状况将给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
6.答: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做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2)加强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梅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综合利用。
(3)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4)企业排放的、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5)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6)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企业出口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外汇分成。
(7)对社会效益大而企业不受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方面纳入国家计划予以扶持。
(8)国家设立综合利用奖,奖励对发展综合利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7.答: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贯彻措施主要有:
(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在《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中,对于开发者的整治、养护的责任都分别地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
(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污染者治理原则的一种强制性的和十分有效的措施。这种措施使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更加明确并有了时间上的限制,同时也有助于疏通资金渠道和争取基建投资指标,使污染治理得以按计划进行。
8.答:(1)环境权的概念是美国学者提出的,指公民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环境权的理论是在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
(2)其理论根据是:
环境公共财产论。此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种“自由财产”,任何人无需支付代价即可任意占有和处置。
公共信托理论。此论认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入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应当由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环境。
9.答:(1)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如《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1条关于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环境权。《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有通风、采光。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保证了公民的通风、采光权。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这项权利首先在宪法中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做了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
10.答:(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除了加强计划管理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做统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为了做到合理布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必须包含环境保护内容;新建项目的选址,应该预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新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同时还规定,禁止在污染已经比较严重的城市再建污染企业;从城市里迁走那些超标排污又无法治理的企业,或者使其关、停、并、转;对老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要按照不同的功能分区(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疗养区、风景区等)使城市总体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预防为主”方针被很多国家接受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时,同时也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引进了能够贯彻这一原则并且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为了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度。
11.答:污染者负担费用,主要是指由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承担治理环境的费用。
对此,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污染者应支付其污染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把全部环境费用都加在生产者身上,会造成污染者负担过重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他们主张污染者应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消除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
12.答: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污染者治理原则的一种强制性的和十分有效的措施。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如下条件: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做出总体规划;
(2)首先选择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进行限期治理;
(3)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