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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和特点自测题解析

索引

一、学习重点

二、自测练习题

三、自测练习题题解

 

自测练习题答案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目的二元论”,是指法律规定环境立法具有双重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又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二)单项选择题

  1.A 2. B 3.D 4.D 5. C 6. B 7. B 8. C 9. C 10. B

  (三)多项选择题

  1.AC 2.ACD 3.ABCDE 4.BC 5, ADCD 6. AE

  (四)简答题

  1.答:(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该定义包含了如下三点含义:⑦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自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它包括:与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与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答:(1)不应当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2)①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当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即决定事物本质的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宫人还是穷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一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自然规律,而绝对不是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3.答:《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立法上要完成环境保护的任务,就必须协调它同经济发展的关系。这三项任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4.答:(1)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

  (3)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日的,首先是保护人群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5.答:(1)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是指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才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主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二元论”是基于承认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2)首先,二者有互相制约和矛盾的一面;其次,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3)这主要表现在:⑦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②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②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

  (4)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6.答:(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②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国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的环境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经常以主体身份参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其活动同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业企业或其他组织,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公民个人,既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又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且通常没有权利能力的限制,因。此公民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广泛参加者。

  8.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又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国家机关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活动时,其所享有的权利是同“职权”、“职责”相同的,也就是依法从事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主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应尽的义务。例如,各级环保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有收缴排污费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权利,这实际上也是他们的义务,即履行他们的职责,否则就是失职。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者,事先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切超过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都要缴纳排污费,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在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承担者有的是确定的,有的是不确定的。上例的建设者和排污者都是确定的义务承担者。在保护珍稀动植物的法律关系中,如禁止捕猎大熊猫,则所有的公民都负有义务,而不是仅指某一个人,这就是不确定的义务人。

  9.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了目标和具体内容,因而客体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四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把物作为财产权利的对象,因此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其他物质财富。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赠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是指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是指不能从事一定的行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10.答:(1)在性质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最主要的是它执行着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的社会职能。

  (2)在特征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社会性(社会职能的性质);共同性(人类利益的性质)四大特征。

  11.答:作为部门法之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但在阶级性问题上同其他大多数部门法相比较有其特殊之处。

  (1)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这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一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自然规律,而绝对不是阶级意志、阶级利益。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问题上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片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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