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区域划分、分时段的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 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 浓度、各种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有关烟囱高度和监测的规定等。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 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工业炉窑分类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 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工业炉窑分类及所包括的炉型见表3-26。
表3-26工业炉窑分类及所包括的炉型
工业炉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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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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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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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炉、混铁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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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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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熔炼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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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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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天炉、化铁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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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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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熔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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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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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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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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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烧结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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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机(机头、机尾) 球团竖炉和带式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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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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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非金属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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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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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热处理炉 非金属热处理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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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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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加工用干燥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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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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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焙烧、锻烧,耐火材料的回转窑、竖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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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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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石灰的竖窑及土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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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搪瓷、砖瓦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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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窑
其他窑:倒烟窑、轮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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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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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区域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 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2. 时间段划分
该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烟气黑度和有害 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具体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间段为1997年 1月1日前在用的工业炉窑,还包括该标准实施日前己经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批准,尚未建成或尚未投产的各种工业炉窑。第二时间段为1997年1月1日起新建的工业炉窑,包括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
3. 烟囱高度的规定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 m。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以上规定外, 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 m以上。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密,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 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并需符合 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 (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釆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