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
1.分级管理,按行业归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的权限
48条: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
(2)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3)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改正
3.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
(二)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国家级
行政性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的责任、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对单位——从业许可证制度——资质等级认定
对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资格等级核查、注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对二者实施动态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招标投标——监督
合同——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报建——审批——许可——准用——监督——备案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1.施工图审查范围——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报送材料:施工图、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结构计算书、计算软件书等。
2.审查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
(2)是否符合消防、环保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
(2)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不改变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责任——审查后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