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质量责任:选择承包商时的质量责任;选择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时的质量责任;对材料设备的责任
1、选择承包商时的质量责任
(1)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招标
不得将肢解,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对由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选择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做的工作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对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面是其余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而这几个参与方有关资质的质量责任应结合在一起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的责任: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任务,不许超资质等级,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冒名顶替。
而其他的质量责任分别是: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考试用书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与说明书和包装上的质量标准相符
检验合格证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