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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12)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确认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12)预览_复习资料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回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台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都无法返还财产,因为无论是勘察设计成果还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无法返还的,因此,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小影响善意第二人取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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