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备考核点复习提示]
一、考试大纲的要求及分析
(一)考核点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3.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与评标;
4.施工合同的订立;
5.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6.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7.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8.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主要涉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三、四、六、九章的内容,以及较多的法律法规文件(《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基本上已引进到“合同管理”教材中了。
为便于学习掌握,可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监理方](1)义务:
①派驻足够人员,报送组织机构、监理规划;
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款)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
③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④保密;
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
⑥负责合同协调;
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
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
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
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
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后,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第19条);
⑤指令权(开工、暂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
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
(3)责任:
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1)义务:
①支付监理预付款;
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