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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

第二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掌握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运用土地权利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利

1.掌握土地物权特征和原则,确定土地权利的状态和效力,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要件。

2.熟悉我国地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各个时期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和作用。

(二)土地所有权

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来源,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用益物权

1.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地上、地下)的设置原则、权利主体和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以划拨、出让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权利灭失等方面的区别。

2.掌握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内容和特征,通过保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区别。

3.掌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和权利归属。

4.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取得、权利的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归属。

5.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

6.掌握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的消灭;确定地役权的条件和方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四)土地担保物权

1.掌握担保物权基本内容。

2.掌握土地抵押权的范围、内容与限制、终止,以及确权原则与方法。

3.掌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期间以及债权额,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额土地抵押的转让,最高额土地抵押有关内容的变更,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关系。

4.了解质权和留置权。

(五)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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