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要求投标人自行核算工程量,将导致投标竞争的初始性的不公平——应该由招标人给出,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
问题3: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是否有什么问题?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建设项目的合同及模式应该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风险在双方的均衡分配,并保证计价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基本前提。
本项目所选择的计价模式,会导致招标方投入过多的管理成本,不利于招标方对于工程的有效控制。
按照工程惯例,宜采用单价合同。
【案例2】
背景:某市新建热力发电厂,现拟进行锅炉系统国际招标,并由市电力发展公司全面实施。此次招标项目计划投资1500万元,已经向国家、省发改委申请,获得立项与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也已全部落实。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等工作也已经完成。
该锅炉系统采用的是最新技术,由于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又较为独特,因此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邀请招标。
经事先调查后,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其中A、B均为德国某公司的代理商,C为国内设备制造商,D为日本设备制造商。四家公司在购买了相关文件后,一家美国设备制造商E公司也主动前来要求投标,由于时间较紧,并未对其具体状况进行审核,直接批准。
在随后的资料整理中发现,该系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因此由设计院直接向A、B、C、D、E几家公司发出变更通知,此时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5天,但并未做出时限的变更。同时招纳标人提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1500万元。
在投标截止日,A、B公司按照原设计方案投标,C公司按照新设计方案投标,D公司两种设计方案均投了标,E公司按照新方案投标。
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
经过比较,市政府办公厅认为E公司满足要求,并签发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问题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改正?
【解析】
一、关于邀请招标的项目
我国《招投标法》承认邀请招标,同时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机电设备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指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并向商务部备案。但在具体实施环节,也没有明确邀请招标的具体范围。
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有明确的关于邀请招标的说明,同时《政府采购法》中也作出相关规定,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因此,本着相关立法原则,如果相关设备技术要求特殊,供应商范围有限,或招标采购成本过高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因此可以作以总结,即邀请招标的前提是技术特殊、地理条件特殊、价值较小或有特定限制条件的项目。
另外,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发电、输变电项目中的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
二、关于邀请招标的实施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也就是说,被邀请者是经过招标方的相关审核后而确定的。一般来讲,未被邀请者的投标不应被接受,更不能确定其中标。
三、关于代理商的供货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四、关于招标人的身份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