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机构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任何有关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的发布、修正与澄清,以及投标文件的接收等,均应由招标人出面或经招标人受权的招标代理方实施。
五、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正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六、关于招标控制价格
《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没有对于招标控制价格作明确的说明,但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明确提出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招标人可以提出相关价格控制指标,当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该指标时,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
【答案】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该项目可以实施邀请招标,因其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有较为独特,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邀请招标。
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问题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 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因其不是真正的建设单位,也非合理的招标代理人。——项目招标人应该是市电力发展公司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公司。
2. A、B为相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宜同时作为潜在的投标人——应仅向其中之一发出邀请即可;
3. 制造商E主动投标并获批准——该制造商不在被邀请之列,即其相关条件并不满足要求,因此不宜接受其投标;
4. 由设计院直接向A、B、C、D、E几家公司发出招标修正通知不妥——招标文件的修正应由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布;
5. 发布招标变更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5天,且并未做出时限的变更不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招标截止日期应作相应的调整——顺延,使其满足此项要求;
6. 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不妥——A、B公司为共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应分别作为不同的投标人对待;D公司两种方案投标仅应认定其一个是有效的;E公司不再被邀请之列,其投标应无效;
【案例3】
背景:某市财政系统信息改造工程,由财政局统一实施。一期工程拟以财政拨款与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购买以下设施:
设备名称 |
基本要求* |
数量* |
控制价格* |
|
1. |
个人用计算机 |
P1.8G以上,内存1G,硬盘160G以上 |
40 |
5000 |
2. |
服务器 |
刀片式,内存16G以上,CPU2000MHz以上 |
10 |
15000 |
3. |
打印机 |
激光打印机 |
20 |
2000 |
4. |
交换机 |
外线容量16以上,分机总容64以上 |
4 |
30000 |
本次招标拟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在具体实施中,首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委托该市新盛招标代理公司(乙级)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但在进行中,财政局信息中心提出,其申请的1台交换机需要自行采购,理由是可以直接联系到相关供应商,且价格有所优惠,因此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为了保证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招标采购文告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仅针对本市供应商;同时提出,投标的供应商均应对于所有采购产品进行报价,无此项货物的可以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