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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与政策第六章(4)

  6.1.3 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成立。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项目,必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果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一般需要重新招标,完工或者交货期限肯定要推迟。即使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条件也往往不如原定的中标人。因为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实质是双方约定投标人以这一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也必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中标人的损失既包括准备订立合同的支出,甚至有可能有合同履行准备的损失。因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中标人应当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准备,包括准备设备、人员、材料等。但除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我们不能把投标保证金同时视为招标人的违约金,即投标保证金只有单向的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作用。因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能按照中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要求招标人赔偿。

  3)招标人的告知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应当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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