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招标投标投诉(熟悉)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主要分为三类进行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投诉等,其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虽然名为质疑,其实质是投诉行为,是由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投诉与质疑的区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
7.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情形: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D.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3年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不准撤回: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准予撤回: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