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理结果纳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本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近日,我市出台《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市开发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要求,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应当进入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招投标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