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5.1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基本特点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而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
(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基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3)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4)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
该种情形中,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合同目的就将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
【例题单选题】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答案:C
2.5.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l)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法律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2.6违约责任
2.6.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6.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特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l)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费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2.6.3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指虽然要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是还要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
(2)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但这一方式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用其他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中,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非违约一方能够得到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相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一个限度,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赔偿额应大体相当,《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