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定位基础
1)取消“土堆上”和“埋石点”等非对象分类要素,整个要素分类中类似这样的属性内容都放入到相应要素的属性中进行描述,具体描述见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字典”标准。
2)增添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和卫星定位控制点等作为小类。
3)将三角点和水准点等控制点作为子类。
4)增添卫星定位点等要素。
4.2.3 水系
1)将等深线和水深注记点等内容归入“地貌”大类的“水域等值线”和“水下注记点”中。
2)将渡口、码头、停泊场、助航标志和通航起讫点等归入“交通”大类中。
3)盐田归入“居民地及设施”的“工矿及其设施”中类中。
4)水文站归入“居民地及设施”的“科学观测站”中类中。
5)陡岸和垄归入“地貌”类。
6)水产养殖场归入“居民地及设施”的“农业及其设施”中类中。
7)增添有关岛和沙洲等要素。
4.2.4 居民地及设施
1)温室和大棚归入“农业设施”。
2)将居民地划分为:街区、单幢房屋/普通房屋、突出房屋和高层房屋等。
3)将工矿及公共服务及其设施等归入本大类。
4)公共服务设施中增加了商业设施、休闲娱乐、景区以及殡葬设施等内容。
5)增添了行政机构驻地及各类单位标识名称代码,以解决建筑性质分类及其名称注记问题。
4.2.5 交通
1)将涵洞由原“交通”要素归入到“水系”要素。
2)公路按照城际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类进行划分。
3)将城际公路按管理等级进行分类,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等。公路的技术等级(高速公路、等级公路(一、二、三、四级)和等外公路)作为其属性内容考虑;另外根据公路国标的要求,增加了公路主要控制点(高速公路的出口、入口)等要素实体。
4)根据我国大中城市的现代化发展现状以及参考城市道路设计等标准,城市道路划分为:轨道交通、快速路、高架路(桥)和街道等,街道区分主干道、次干道和支线。
5)缆车道、索道和渡口等归入其他交通设施中。
6)增添了城市道路信息(如地铁、轻轨、高架路、街道等)和“零公里标志”等要素实体。
4.2.6 境界及政区
1)增添了各级行政区域要素。
2)中类按国外、国家、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的等级进行行政对象划分,其他类型的界线归入到其他区域中。
4.2.7 地貌
地貌按照其类型划分为自然地貌和人工地貌,并将斜坡、田坎、路堑、沟堑、乱掘地、石垄和土垄归入“人工地貌”中。
4.2.8 植被与土质
将原先的“植被”及“地貌与土质”中的“土质”类进行合并归为一大类,有关“植被”的内容划分为“农林用地”和“城市绿地”,并增加与城市相关的“人工绿地”、“花圃花坛”和“带状绿化带”等城市植被内容。
4.3 关于术语“基础地理信息”
本标准所描述的术语“基础地理信息”只适用于本标准。在本标准中已明确且定义在实体对象上,至于实体对象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和形式的信息来反映,例如是通过矢量还是栅格等形式,在本标准中不涉及。
4.4 关于要素图形、图形码和属性
对于要素的图形、图形码和属性的规定及描述已放入到相应的“数据字典”标准中考虑,这样强化了要素分类代码与数据字典的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