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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参考答案及解析(二)

1.【A】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
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
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

料。 

2.【C】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
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
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
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3.【B】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
果保管单位。 

4.【C】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
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5.【D】 解析:详见《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2〕
11 号 四、强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监管措施:

(二)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跟踪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批准提供的涉密测
绘成果清单及时抄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以便
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督促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
涉密测绘成果。对在涉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中发现有违法使用和违规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情况
的使用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系统通报,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向其提供涉密测
绘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6.【A】 解析:《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8〕2 号 三、
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

(八)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户)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
目的和范围。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用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
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
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7.【B】 解析:详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
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D】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
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9.【B】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0.【D】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
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11.【C】 解析:详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
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 

12.【C】 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13.【A】 解析:详见《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
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14.【D】 解析:详见《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
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5.【B】 解析:详见《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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