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绘基准
测绘基准有四个: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由国家设立并全国统一采用。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2)测绘系统
测绘系统有五个: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由国家建立并全国统一采用。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①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