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工作
一、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遵守下列原则:
(1)质量保证原则。
(2)安全保证原则。
(3)进度保证原则。
(4)经济原则
(5)国产化原则。
二、货物招标的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2)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3)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
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五、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邀请书;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要求;
(4)其他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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