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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经法规重点:票据结算(1)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人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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