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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预览_复习方法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经过专门的岗位学习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时对待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与投资者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

  第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竞业准则

  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二十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有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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