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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出票与承兑 |
(1)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 |
付款 |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3)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2)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虽然均为商业汇票,但我们应当特别关注“银行”的地位有显著区别: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是承兑银行,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论甲公司账户资金是否足以支付,银行必须先兑付票据。 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银行只是付款人的开户行,并非票据当事人,如果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银行并无垫付义务,直接将未付款事实通知乙公司并退还有关凭证、资料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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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 |
1.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提示1】银行汇票等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提示2】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5)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4.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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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贴现 |
1.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提示1】银行汇票等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提示2】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5)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4.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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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
银行本票 |
出票人 |
银行 |
银行 |
适用主体 |
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 |
适用范围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或异地 |
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收款人 【提示】在银行汇票上,即代理付款人已经确定并填入票面,该票据的付款人仍然为出票银行,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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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金额 |
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结算金额 |
出票金额 |
提示付款期限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对出票人的票据时效 |
出票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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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是两种不同的票据,区别显著。(1)结算金额灵活性不同:案例1中银行汇票最终结算金额为115万元,而银行承兑汇票只能按117万元结算。(2)基础关系付款方在票据上的地位不同:买方甲公司并非银行汇票上的当事人,而是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基本当事人)。(3)收款人/持票人获得资金的速度不同:在银行汇票上,D银行是代理付款行,先向乙公司按实际结算金额结清款项,而后与C银行进行资金清算;但在银行承兑汇票上,D银行是受理委托收款申请的银行,并不动用自有资金,如果C银行付款,则将资金收入乙公司账户,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D银行只需将C银行出具的拒绝证明,连同乙公司交付的债务证明、凭证转交乙公司即可,并不垫付任何资金。(4)融资功能不同:银行汇票见票即付,不能办理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贴现、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