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科目 > 法律法规 > 复习辅导

2016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精华笔记四

国和网校  [2015-05-29 16:22:00 ]  【

  知识点一: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环境保护法律

  (1)环境保护综合法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保护单行法

  1)污染防治法

  2)生态保护法

  3)环境影响评价法

  1)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生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3)环境保护相关法

  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

  1.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三)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1.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五)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六)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知识点二: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顺序: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④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范围发生法律效力

  一、法律:

  《环境保护法》、《环评法》、环境保护单行法

  二、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三、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