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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

国和网校  [2009-07-23 12:51:00 ]  【
  贵州省人民政府7月1日起在清水江流域试行水污染补偿办法,规定交界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上游地区应当向省级财政和下游地区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不得挪用。

  据了解,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改善贵州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由贵州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在清水江流域设置监测考核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由省环保厅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黔南州、黔东南州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断面的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断面的水量监测,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量实测值汇总核准后,通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于每月8日前将核准后的上月各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通报黔南州和黔东南州政府。黔南、黔东南州交界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黔南州应向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缴纳补偿资金,补偿金由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按3∶7的比例分配。黔东南州出境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超过控制目标,黔东南州应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不得挪用。

  按照贵州省水污染物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总磷600元/吨,氟化物1000元/吨。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省环保厅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季度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数额通报省财政厅和黔南州政府、黔东南州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应在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补偿资金。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可实施划转。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省级财政可给予有关地方政府一定补助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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