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办公室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事迹及时在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提出疑义的,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决定是否保留其获奖候选者资格。
(五)评选委员会于第二年4月份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社会各界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本条(四)的规定确认保留获奖候选者资格的进行评选。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中华环境奖名单及中华环境奖提名奖名单。获中华环境奖的必须得到到会评选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六)组织委员会对中华环境奖获得者和中华环境奖提名获得者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在评选活动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取消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