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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2018年中西医医师定期考核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医秘〔2007〕769号)和《马鞍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注册满2年(即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一周期考核)。

(二)已参加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即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二周期考核);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周期考核);以此类推。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

(一)含山县、和县卫生计生委、当涂县医学会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十七冶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市医学会负责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计生机构、其他社会办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安徽省老年病学研究所等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区除市医学会考核范围以外的所有公卫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申报

各考核机构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及考核周期内奖惩情况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二)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1份)(见附件2)和《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见附件3)、《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见附件4)。首次参加考核的医师还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见附件5),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2.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一律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先由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和《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首次参加考核的医师还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上述表格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报考核机构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和技能考核须于6月11日前完成,各考核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本机构考核工作。

(三)考核结果汇总上报

1.各考核机构于2018年7月23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1份,反馈至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3.各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后,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医师考核信息的数据录入,并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至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有关要求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医师考核制度。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予以注销。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与《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见附件6)一并上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联系人:叶庆、袁鑫, 联系电话:2366061,邮箱:masyzk@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2.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

4.医师行为记录表

5.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6.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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